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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2018年南京市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
来源: | 作者:pmo5fae99 | 发布时间: 2018-07-20 | 284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关于调整2018年南京市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
关于调整2018年南京市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

宁职称办〔2018〕36号

各有关单位:

 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行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进一步精简流程、优化服务,提升信息化水平,加大监督检查力度。现就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有关事项做如下调整:

  一、取消学历验证要求。除国(境)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外,其他学历只需扫描上传学历(学位)证书原件,并提供相应复印件,不需提供其他学历证明材料。

  二、取消提供社保证明要求。2018年起,职称申报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统一进行后台核验,个人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。

  三、取消中级职称初定复核,各系列中级职称由各区人社部门、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行业协会(学会)等职称初定受理点进行认定并发放证书。各受理点按季度将通过人员名单报送至市职称(职业资格)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职称办)备案,由市职称办发文公布。

  四、各系列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、职称初定受理点应严格按资格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市职称办将在审后、评前及评后采取对申报材料进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,抽查率不低于申报总人数的10%。对于违反审核程序、不能确保审核质量的相关部门,市职称办将暂停其自主评审(初定)工作,直至收回评审(初定)权。

  五、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申报人员,将纳入个人诚信记录,撤销其申报资格或所获专业技术资格,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,并视情节严重通报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。

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我市以往职称申报相关政策与本《通知》不一致的,以本《通知》为准。

 


南京市职称(职业资格)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2018年7月20日